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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沈阳市企业养老保险统筹部分缴费比例的通知

|0·2013-05-09 14:53:35浏览0 收藏0
摘要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决定》(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业经2011年2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已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将有关具体贯彻落实意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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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直属局(不含各稽查局),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决定》(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业经2011年2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已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将有关具体贯彻落实意见明确如下:

  一、经与省局沟通请示,为确保养老保险统筹费率更改及时无误,由省局于2011年4月30日前,在征收系统中按规定调整企业养老保险统筹部分缴费费率,由原来的19%调整为20%。

  二、费率调整后,从2011年5月1日起开始在征收中执行。缴费单位于2011年1月1日到4月30日期间,因政策调整原因所欠缴的企业养老保险费统筹部分费款,须在2011年6月30日之前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大厅进行补缴申报,补缴费款不征收滞纳金。

  三、特别提醒“办税通”用户:请于4月30日后,在进行5月份纳税申报前,将安装“办税通”软件的计算机登录互联网,启动“办税通”软件,与税务机关计算机系统联通,系统会自动对“办税通”中的费率进行调整。完成费率调整后,然后再填写申报表,进行5月份纳税申报。

  如果有不明事宜,可以联系服务商(联系电话:4006123669)。

  四、各基层局要积极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通知缴费单位,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二一一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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