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机关事保局(处、中心)、省直各参保单位:
为规范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参保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切实维护职工养老保险权益,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湘政发[1996]3号)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城乡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的规定及当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标准,现将2010年度全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公布如下:
一、2010年度当年记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储存额按一年期零存整取年利率2.6%计息。
二、2009年度以前职工个人账户累计存储额按一年期整存整取年利率3%计息。
请全省各级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本通知公布的利率为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计息。
二一一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