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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小轿车和越野车进行反倾销调查的公告

|0·2013-05-09 14:51:37浏览0 收藏0
摘要 商务部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补贴和补贴金额、被调查产品是否对中国汽车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补贴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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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于2009年11月6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排气量在2.0升及2.0升以上的进口小轿车和越野车进行反倾销调查;同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规定,商务部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排气量在2.0升及2.0升以上的进口小轿车和越野车(以下简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补贴调查。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87032351、87032352、87032359、87032361、87032362、87032369、87032411、87032412、87032419、87032421、87032422、87032429、87033221、87033222、87033229、87033311、87033312、87033319、87033321、87033322、87033329、87033361、87033362、87033369和87039000。

  商务部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补贴和补贴金额、被调查产品是否对中国汽车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补贴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商务部做出初步裁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初步裁定

  商务部初步裁定,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美国的排气量在2.5升以上的进口小轿车和越野车存在倾销和补贴,中国国内排气量在2.5升以上的小轿车和越野车产业受到实质损害,且倾销、补贴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被调查产品及调查范围

  经审查,调查机关调整了被调查产品范围。调整后,被调查产品的调查范围为:原产于美国的排气量在2.5升以上的进口小轿车和越野车。

  名称:排气量在2.5升以上小轿车和越野车。英文名称:Saloon cars and Cross-country cars(of a cylinder capacity>2500cc)。

  具体描述:所用发动机排气量在2.5升以上的小轿车和越野车,主要由发动机、底盘、车身和电气设备等基本部分组成。

  主要用途:广泛应用于公路交通运输,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87032361、87032362、87032369、87032411、87032412、87032419、87032421、87032422、87032429、87033311、87033312、87033319、87033321、87033322、87033329、87033361、87033362、87033369、87039000。

  三、初裁倾销幅度

  初裁确定的各公司倾销幅度如下:

  1通用汽车有限公司 9.9%

  (General Motors LLC)

  2克莱斯勒集团有限公司 8.8%

  (Chrysler Group LLC)

  3梅赛德斯-奔驰美国国际公司 2.7%

  (Mercedes-Benz U.S. International, Inc.)

  4宝马美国斯帕坦堡工厂 2.0%

  (BMW Manufacturing LLC)

  5美国本田有限公司 4.4%

  (American Honda Motor Co, Inc.)

  6其他美国公司 21.5%

  (All Others)

  四、初裁从价补贴率

  初裁确定的各公司从价补贴率如下:

  1通用汽车有限公司 12.9%

  (General Motors LLC)

  2克莱斯勒集团有限公司 6.2%

  (Chrysler Group LLC)

  3 梅赛德斯-奔驰美国国际公司 0%

  (Mercedes-Benz U.S. International, Inc.)

  4 宝马美国斯帕坦堡工厂 0%

  (BMW Manufacturing LLC)

  5 美国本田有限公司 0%

  (American Honda Motor Co, Inc.)

  6 其他美国公司 12.9%

  (All Others)

  五、临时反倾销措施和临时反补贴措施

  调查机关决定,对被调查产品不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和临时反补贴措施。

  六、评论

  各利害关系方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天内,可向商务部提出书面评论并附相关证据,商务部将依法予以考虑。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一一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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