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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

|0·2013-05-07 15:24:06浏览0 收藏0
摘要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11]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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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11]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是我国适应对外开放和利用外资新形势需要,完善安全、高效开放型经济体系的重要举措。省人民政府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对外资并购交易的管理和审查,对属于并购安全审查范围的,要督促并购交易申请人向商务部提交审查申请。要加强外资并购安全审查业务的指导,支持同业或上下游企业根据需要向商务部提出并购安全审查建议,促进我省外资并购健康发展。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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