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各税务局(分局):
现将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粤财发[2011]1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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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各税务局(分局):
现将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粤财发[2011]1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