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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八章:违反《外汇管理条例》法律责任

|0·2013-04-25 10:12:53浏览0 收藏0
摘要 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八章:违反《外汇管理条例》法律责任

  违反《外汇管理条例》法律责任

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或者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等逃汇行为的 

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处逃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逃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规定以外汇收付应当以人民币收付的款项,或者以虚假、无效的交易单证等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骗购外汇等非法套汇行为的 

责令对非法套汇资金予以回兑,处非法套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非法套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规定将外汇汇入境内的 

责令改正,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 

非法结汇的 

责令对非法结汇资金予以回兑,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违反规定携带外汇出入境的 

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金额20%以下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予以处罚的,从其规定。 

擅自对外借款、在境外发行债券或者提供对外担保等违反外债管理行为的 

给予警告,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外汇或者结汇资金用途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 

违反规定以外币在境内计价结算或者划转外汇等非法使用外汇行为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批准擅自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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