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盘活存量土地资源促进有效开发利用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10]271号)精神,为充分盘活全市存量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努力实现“增比、进位、突破”的总体目标。现结合我市实际,就盘活存量土地资源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认识盘活存量土地的重要性
自2004年以来,国家不断加大土地宏观调控力度,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建设用地的供需矛盾日益突出。下达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逐年减少,并加强建设用地的批后监管;同时,随着我市新型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加速推进,建设用地量不足已成为制约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全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盘活存量土地资源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立足于内涵挖潜、节约集约用地,大力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为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长久的用地保障。
二、摸清情况,明确措施,加快土地批后项目推进
(一)要精心组织开展存量土地调查。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要作好调查摸底,建立本辖区内存量土地调查统计制度,全面摸清全市批而未征、征而未供、供而未用、低效利用的存量土地数量、分布情况。
(二)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要认真研究本辖区用地现状,查找土地闲置、低效利用的原因,要有针对性的制定盘活存量土地的措施,确保盘活存量土地工作取得实效。
(三)强化协调,加大项目推进。各县、区(市)要根据国土管理的规定和要求,加快项目推进,加大征地批后实施力度,确保在征地批准后六个月内完成批后实施,在批后实施完成后三个月内完成供地手续。发改、规划、环保、国土等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审批程序,加快项目用地相关审批手续的办理。对已建成的道路等基础设施项目及征地报批前已完成补偿的项目,要加快完善批后实施和供地手续。
(四)建立全市存量土地处置通报制度。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定期将存量土地的分布及处置进展情况通报各县、区(市),督促加快存量土地盘活,促进土地早日利用。
三、规范操作,分类推进,切实调整盘活存量土地资源
(一)加大批而未用土地调整盘活力度。对依法批准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因城市建设规划调整或其他原因造成原批准地块不能使用、原地类状况未发生改变的土地,各县、区(市)要尽快调整用地区位,切实解决当前用地不足的矛盾。
(二)对需调整的土地,由该地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申报,调整所需资料按《关于认真开展批而未用土地清理促进已批土地尽快利用的通知》(遵市国土资发[2010]235号)要求提交,拟实施建设用地区位调整地块,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审批结果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并抄报国家土地督察武汉局。
四、加大宣传,加强监管,全力营造良好的用地环境
(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让全社会了解土地管理相关政策和规定,充分认识盘活存量土地的重要性,关心、支持和参与存量土地盘活工作。同时,要加大协调力度,对非用地单位自身原因造成闲置的土地,主动帮助用地单位解决影响项目开工的矛盾,协调解决规划、拆迁、抵押、招商等环节中存在的问题,加快土地开发利用。
(二)加大信息公示力度。国土资源部门要按规定将建设用地批准信息及时在相关媒体进行公示,加强社会监督。对一些长期闲置没有处理的闲置土地,要公开挂牌督办并按法律、法规限期处理。
五、加强领导,明确任务,强化工作目标落实
(一)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调查摸底阶段(2010年12月31日前),各县、区(市)完成存量土地资源的清查工作,摸清存量土地的总量、分布,闲置原因等。
第二阶段:盘活处置阶段(1月1日-3月30日),各县、区(市)根据本意见有关措施,完成存量土地盘活和闲置土地处置工作。
第三阶段:检查考核阶段(4月1日-5月1日),市政府将对各县、区(市)存量土地盘活工作进行检查
(二)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存量土地盘活工作负总责。市、区各相关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各负其责,恪尽职守,共同做好全市盘活存量土地资源工作。
今后,各类新建项目要优先使用存量土地。各县、区(市)范围内的存量土地利用率不得低于60%,上年度征转用地报批项目批后实施完成率不低于80%,所有完成批后实施的土地供地率(储备土地除外)不低于85%,闲置土地处置率不低于80%.对达不到上述标准的县、区(市),国土部门可暂停办理征地报批及供地手续。
(三)建立闲置土地处置联动机制。对认定为闲置土地的地块,相关部门要停止办理建设工程的各项手续,待闲置土地处置完毕后按规定办理各项审批手续。被认定有闲置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在闲置土地未依法处置完毕前,不得再申请新建项目用地,也不得再参与土地“招拍挂”出让活动。
(四)建立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和闲置土地处置适度挂钩机制。对批而未供土地(储备土地除外)的数量以及工业用地闲置土地数量较多的县、区(市),要适量扣减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用于奖励土地利用效率较高的县、区(市)。
(五)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对建设用地区位调整工作负总责。对弄虚作假调整建设用地区位地块造成耕地被破坏、土地闲置和引发群众上访,甚至给社会带来恶劣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