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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2011年1月份地方教育费附加申报事项通知

|0·2013-04-18 15:41:52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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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2010年12月1日起,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缴纳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为“三税”实际缴纳金额的2%。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财政部关于调整山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范围和标准的复函》(财综函[2010]7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费附加征收范围和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字[2010]307号)的有关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缴纳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为“三税”实际缴纳金额的2%。

  因此地方教育费附加征收程序从2010年12月1日开始由百分之一调至百分之二,对于按季申报的纳税人,请直接到大厅申报,申报时需填写2份申报表,其中一份所属期应注明2010年10月1日至2010年11月30日,一份所属期为2010年12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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