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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融资融券业务和市场发展的需要,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本所决定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暂不与上证50指数成份股调整同步调整。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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