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处、室,各管理处: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0]179号)要求,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0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确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对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执行上浮利率。现就有关政策执行标准通知如下:
一、继续执行今年7月21日我市出台的关于对二次及以上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的限制措施,即:对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家庭,在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五年之内(含五年),不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对符合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家庭,其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60%。对三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家庭,停止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同期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
以上通知事项,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