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电力工业能源使用效率,贯彻落实国家节能减排政策,现就节能发电调度经济补偿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依据国家电监委、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关于节能发电调度试点经济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电监价财[2009]47号)及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节能发电调度经济补偿的具体实施意见,节能发电调度经济补偿是对列入节能发电调度年度发电组合基础方案但排序靠后、处于冷备用状态而少发电量的发电机组给予的经济补偿。
受偿电力生产企业收到的节能发电调度经济补偿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本公告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