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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劳务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有关问题的批复》

|0·2013-04-02 17:26:04浏览0 收藏0
摘要 税务征收机关可采取按年度清算的办法。2009年实行了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原细则已废止,但对288号文第十二条规定所引用的法律依据尚未进行修改,是否据此开展年度清算不明确。


东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劳务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有关问题的请示》(东国税发[2010]57号)悉经研究,省国税局批复如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劳务而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以下简称288号文)第十二条的规定,税务征收机关可采取按年度清算的办法。2009年实行了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原细则已废止,但对288号文第十二条规定所引用的法律依据尚未进行修改,是否据此开展年度清算不明确。

  为此,经电话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对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纳税人,因月度之间的购销不均衡,按公式计算出现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实的现象,税务征收机关仍可采取按年度清算的办法,即年末按当年的有关数据计算当年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对月度计算的数据进行调整。

  此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一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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