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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的通知

|0·2013-04-02 13:53:13浏览0 收藏0
摘要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财税〔2010〕5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财税〔2010〕5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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