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统一税制、公平税负,创造平等竞争的外部环境,国务院于2010年10月18日发布了《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现就做好相关工作事项通告如下:
自2010年12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适用国务院-1985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和1986年发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
按照上述规定应交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但未在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事项。
特此通告。
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