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按照国务院的要求,深圳市将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0年12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适用国务院1985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和1986年发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即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
二、1985年及1986年以来,国务院及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法规、规章、政策同时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国个人。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深圳市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由1%调整至7%。
四、凡与国发[2010]35号文件相抵触的各项规定同时废止。
五、纳税人在办税过程中如有疑问,可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直接拨打咨询电话。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咨询电话:12366。
特此公告。
二O一O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