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上海市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操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O年十一月九日
上海市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操作规程(试行)
事项名称:非营利组织收入免税(事后报送资料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 255号)。
企业申请时限:
非营利组织在上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应将上述材料作为附报资料一并报送。
纳税人提交的材料:
1、非营利组织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申请表;
2、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一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新设立的非营利组织不需要提供);
3、税务机关出具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结果通知书》复印件;
4、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的情况说明。
期限:分局七个工作日。
流程:受理窗口---税务所。
分局工作要求:
1、审理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
2、审核纳税人免税收入是否符合财税(2009)122号文规定的范围,如果纳税人存在财税[2009]123号第五、第六条情形的,应及时将情况书面上报市局;
3、审核纳税人申请享受所得税优惠的期限是否符合文件规定;
4、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发送《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事后报送资料受理书》。
回复方式:《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事后报送资料受理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