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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保证责任

|0·2013-03-26 09:05:49浏览0 收藏0
摘要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责任。
    相关链接: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八章知识点:财政监督

  保证责任

  1.保证担保的范围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责任。

  2.债权人转让债权

  在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债务人转让债务

  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仍应当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4.主合同的变更

  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主合同变更,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并不能解除:

  (1)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

  (2)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3)变更主合同履行期限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5.共同担保(保证、抵押并存)

  (1)如果物保是“主债务人”提供的:有严格的先后顺序债权人应当首先执行主债务人提供的物保,保证人在物保不足清偿时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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