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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账簿的设置管理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
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设置账簿。 |
2.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 |
可以聘请专业机构或者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
3.扣缴义务人 |
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其计算机输出的完整的书面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账簿。 |
(二)对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及其处理办法的管理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3.账簿、会计凭证和报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三)账簿、凭证等涉税资料的保存和管理
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
(四)发票管理
1.发票的概念与种类
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
发票分为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专业发票三种。
普通发票 |
主要由营业税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 |
增值税专用发票 |
专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时使用的一种特殊发票。 |
专业发票 |
由国有金融、邮电、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等单位开具的专业性很强的发票。专业发票通常由行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也可以根据税收征管的需要纳入统一发票管理。上述单位承包、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和个人经营,或者采取国有民营形式时所用的专业发票,以及上述单位的其他发票均应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由税务机关统一管理 |
2.普通发票的管理
(1)发票的种类和样式
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及使用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形状、规格、内容、印色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除经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级税务机关依据各自的职责批准外,发票均应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发票的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开票方留存备查;第二联为发票联,收执方作为付款或者收款原始凭证;第三联为记账联,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2)发票的印制
普通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印制。
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发票监制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制作。发票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
(3)发票的领购
①固定业户领购发票手续 |
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先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指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其他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 |
②临时经营领购发票手续 |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
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
(4)发票的开具、使用和保管
一般情况下,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如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区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不得丢失。发票丢失,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
(5)发票的检查
发票检查中,税务机关的权利:
①有权检查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的情况;
②调出发票查验;
③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
④向当事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⑤在查处发票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像和复制。
税务机关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换票证。发票换票证仅限于在本县(市)范围内使用。发票的真伪由税务机关鉴定。
税务机关需要将空白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开具收据。
税务机关在发票检查中需要核对发票存根联与发票联填写情况时,可以向持有发票或者发票存根联的单位发出"发票填写情况核对卡",有关单位应在接到税务机关"发票填写情况核对卡"后15日内如实填写有关情况报回。
3.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企业统一印制。
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
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即单份专用发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规定的上限额度。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