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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合同的履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1.劳动规章制度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2.建立劳动规章制度――核心是民主协商与劳资共议。分为三个步骤:
(1)经职代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
(2)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3)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在单位内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如果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未经公示或者对劳动者告知,该规章制度对劳动者不生效。
3.劳动规章制度的监督和法律责任
(1)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2)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3)如果规章制度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如果该规章制度的实施给劳动者造成了损害的,用人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劳动合同的变更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劳动合同的变更不是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未对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的,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劳动合同。
变更劳动合同的自愿原则有绝对自愿一致和相对自愿一致之分。
绝对自愿――在一般情况下,如果任何一方拒绝变更劳动合同,那么就要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相对自愿――特殊情况,即使有一方拒绝变更劳动合同,也不能再履行原劳动合同了。如企业实施股份制或股份合作之后用人单位发生了改变,或是发生了不可抗力,或者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等。
注意:
如果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
如果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变更、调整工作岗位,则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权,用人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变更劳动合同。(即不需要协商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