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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第七章:承兑

|0·2013-03-01 09:38:40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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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承兑: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并签章的行为。承兑仅适用于商业汇票。

     相关链接:初级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支付结算方式汇总

  票据行为之――承兑

  (三)承兑

  1.概念

  承兑: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并签章的行为。承兑仅适用于商业汇票。

  2.承兑程序――提示承兑、受理承兑、记载承兑事项

1)提示承兑

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

①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

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②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

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汇票未按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见票即付的票据,不需要提示承兑,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受理承兑

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

3)记载承兑事项

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
汇票上未记载承兑日期的,应当以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的最后一日为承兑日期。

  (4)承兑效力

  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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