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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第七章:背书

|0·2013-03-01 09:37:10浏览0 收藏0
摘要 背书: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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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票据行为之――背书

  (二)背书

  1.概念和种类

  (1)背书: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2)种类:以背书目的为标准,分为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

转让背书

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

非转让背书

以授予他人行使一定的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

委托收款背书:背书人委托被背书人行使票据权利的背书。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票据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票据权利。

质押背书:以担保债务而在票据上设定质权为目的的背书。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票据权利。

  2.背书记载事项

  (1)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

  (2)背书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委托收款背书应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被背书人和背书人签章。质押背书应记载“质押”字样、质权人和出质人签章。

  (4)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3.背书连续及其效力(非常重要)

  背书连续:在票据转让中,转让票据的背书人与受让票据的被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第一背书人为票据收款人,最后持票人为最后背书的被背书人,中间的背书人为前手背书的被背书人。

  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

  4.不得进行的背书――条件背书、部分背书、限制背书和期后背书

条件背书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

部分背书

将票据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票据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部分背书属于无效背书。

限制背书

记载了不得转让,此时票据不得转让。
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的,票据不得背书转让;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期后背书

票据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
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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