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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第七章:出票

|0·2013-03-01 09:33:10浏览0 收藏0
摘要 出票: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相关链接:初级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支付结算方式汇总

  票据行为之――出票

  (一)出票

  1.出票的概念

  出票: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出票包括两个行为:(1)作成票据;(2)交付票据。这两者缺一不可。

  2.出票的基本要求

  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票据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不得签发无对价的票据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3.票据的记载事项

必须记载事项

如不记载,票据行为即为无效
1)出票时表明票据种类的事项――汇票、本票、支票
2)票据行为当事人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
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等规定的,票据无效;
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等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等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相对记载事项

如果未记载,由法律另做相应规定予以明确,并不影响票据的效力
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前背书。

任意记载事项

不记载时不影响票据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

记载不产生票据法上效力的事项

汇票上可以记载《票据法》规定事项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项,但该记载事项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银行不负审查责任

  4.出票的效力

  出票人签发票据后,即承担该票据承兑或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票据得不到承兑或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规定的金额和费用。

 
2013年会计职称考试网络辅导招生简章     2012初/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合格证书办理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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