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信预约提醒成功
票据行为之――出票
(一)出票
1.出票的概念
出票: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出票包括两个行为:(1)作成票据;(2)交付票据。这两者缺一不可。
2.出票的基本要求
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票据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不得签发无对价的票据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3.票据的记载事项
必须记载事项 |
如不记载,票据行为即为无效 |
相对记载事项 |
如果未记载,由法律另做相应规定予以明确,并不影响票据的效力 |
任意记载事项 |
不记载时不影响票据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 |
记载不产生票据法上效力的事项 |
汇票上可以记载《票据法》规定事项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项,但该记载事项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银行不负审查责任 |
4.出票的效力
出票人签发票据后,即承担该票据承兑或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票据得不到承兑或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规定的金额和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