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信预约提醒成功
第七节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一、纳税地点
(一)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二)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二、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
(一)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二)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三)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四)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三、企业所得税的征管机关
(一)征管机关
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分别负责征管。
(二)征管比例
2002年所得税收入中央分享50%,地方分享50%;2003年所得税收入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
(三)征管范围
1、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2、按税法规定的免缴流转税的企业,按其免缴的流转税税种确定企业所得税征管归属;既不缴纳增值税也不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暂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3、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原则上按照其税务登记时自行申报的主营业务应缴纳的流转税税种确定征管归属;企业税务登记时无法确定主营业务的,一般以工商登记注明的第一项业务为准;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调整。
4、企业所得税收入全额为中央收入的企业和在国家税务局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1)银行、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其他金融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2)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5、企业新设的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部门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相一致
四、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五、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征管
1、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2、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2、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六、企业所得税的减免税管理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期限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进行一次性确认。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有资质认定要求的,纳税人须先取得有关资质认定。
比如高新技术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