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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
一、应纳税额的计算
企业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提示】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金额-弥补亏损
二、减免税额
注意税收优惠的相关规定
三、境外所得已纳税额的抵免(多不退,少要补;分国不分项)
(一)有关抵免企业境外已纳所得税额的基本规定
1、所得范围
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国内)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5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1)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2、所得税税额
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当缴纳并已经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
3、抵免限额
抵免限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该抵免限额应当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其计算公式如下:
抵免限额==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提示】
公式中的所得是税前所得(含税所得)。考试时要注意区分境外分回所得是税前所得还是税后所得,如果分回的是税后所得,可选用以下两种方法还原成税前所得:
①用分回的税后所得除以(1―境外税率)还原;
②用境外已纳税额加分回税后收益还原。
该公式可以简化成:
抵免限额==来源于某国的(税前)应纳税所得额×我国法定税率
4、抵免凭据
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税额时,应当提供中国境外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有关纳税凭证。
(二)有关抵免境外负担所得税额的规定
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区分控制的划分标准――20%)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该法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
(三)有关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专门规定
1、确定境内、境外所得额
2、确定境外所得税额
3、确定抵免限额
4、境外税收减免税额的抵免
5、纳税年度不一致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