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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七章知识点: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概述

|0·2013-02-27 10:41:56浏览0 收藏0
摘要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概述

  一、纳税人

  (一)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不适用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三)纳税人的划分标准

  我国税收管辖权采取混合管辖权,即来源地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混合。

  具体标准采用:登记注册标准、实际管理机构标准。

  (四)纳税义务

  1、居民企业――无限纳税义务。

  2、非居民企业――有限纳税义务。

  3、扣缴义务人――针对非居民企业

  (1)法定扣缴义务人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然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2)指定扣缴义务人

  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
划分标准
纳税义务
居民企业
(1)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
(2)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
非居民企业
(1)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法规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企业;
(2)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提示】

  (一)居民企业

  1、企业登记注册地――企业按照根据有关规定登记注册的住所地。

  (1)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2)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2、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3、境外中资企业的身份确认

  境外中资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为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

  (1)企业负责实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运作的高层管理人员及其高层管理部门履行职责的场所主要位于中国境内。

  (2)企业的财务决策和人事决策由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决定,或需要得到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批准。

  (3)企业的主要财产、会计账簿、公司印章、董事会和股东会议纪要档案等位于或存放于中国境内。

  (4)企业1/2(含)以上有投票权的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经常居住于中国境内。

  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企业――其外商的法律地位不变。

  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不视为受控外国企业,但是其所控制的其他受控外国企业仍然按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二)非居民企业

  1、机构、场所

  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

  (1)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2)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3)提供劳务的场所;

  (4)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

  (5)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 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2、来源地

  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以下原则确定:

  (1)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2)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3)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

  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

  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5)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或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负担或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所在地确定;

  (6)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3、实际联系

  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

  4、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源泉扣缴。

  二、征收范围

  (一)所得的类型

  1、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2、在业经营所得和清算所得

  (1)在业经营所得

  指纳税人在开业经营时账册上所记载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2)清算所得

  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

  投资方从被清算企业分的的剩余资产,其中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分得的部分――确认为股息所得。

  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剩余资产-股息所得-投资成本

  (二)所得来源的确定

  1、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2、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3、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5、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三、税率

  (一)标准税率

  1、25%――适用于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

  2、20%――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

  【提示】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实际实行税收优惠10%

  (二)优惠税率

  1、20%优惠税率――适用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不含小型微利非居民企业)

  (1)工业企业,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 万元, 从业人数不超过 100 人, 资产总额不超过 3000 万元;

  (2)其他企业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 万元, 从业人数不超过 80 人, 资产总额不超过 1000 万元。

  “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

  “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

  2、15%的优惠税率――高新技术企业

  3、10%的优惠税率――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2008年及以后年度股息时、QFII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利息收入

类型
税率
适用
居民企业
25%
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所得与机构、场所有关联的非居民企业
非居民企业
20%(实际适用10%)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的境内所得
优惠
20%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15%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10%
(1)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2008年及以后年度股息;
(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和利息收入;
(3)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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