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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消费税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消费税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
【提示】
“国务院确定的销售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是指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铂金首饰的零售商以及卷烟的批发商等。
(一)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
1、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提示】
用于其他方面是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
税种 |
纳税人 |
扣缴义务人或负税人 |
增值税 |
受托方 |
受托方(负税人) |
消费税 |
委托方 |
受托方(扣缴义务人)受托方为个人的除外 |
【提示】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1)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2)如果出现下列情形,无论纳税人在财务上如何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受托方而应按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①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②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③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④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
(3)消费税只征收一次: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在交货时已代收代缴了消费税,再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
(三)进口应税消费品
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缴纳关税、进口消费税和进口增值税。
1、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2、进口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由海关代征,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
(四)其他规定
消费税属于价内税,只征收一次,一般情况下是在消费品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缴纳,在以后的批发、零售环节不再缴纳消费税。但是,以下情况除外:
1、零售环节纳税(特殊在不是在生产初始环节征税)
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在零售环节纳税,纳税人为在我国境内从事钻石及钻石饰品零售业务的单位或个人。
【提示】
不属于上述范围的应征消费税的金银首饰,仍在生产环节征收消费税。
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的范围只包括纯金银首饰,或者以金银为主料的金基、银基首饰。不包括镀金(银)、包金(银)首饰(金银非主料),以及镀金(银)、包金(银)的镶嵌首饰。
2、批发环节纳税(特殊在多环节征税)
自2009年5月1日起,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计征的消费税。纳税人销售给纳税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卷烟,在销售时纳税。
二、消费税征税范围
税目 |
子目 |
复习注意事项 |
(一)烟 |
1、卷烟
2、雪茄烟
3、烟丝 |
2009年5月1日起我国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了一道从价税,适用税率为5%;雪茄烟和烟丝执行比例税率 |
(二)酒及酒精 |
1、白酒
2、黄酒
3、啤酒
4、其他酒
5、酒精 |
(1)“品牌使用费”并入白酒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2)对饮食业、商业、娱乐业举办的啤酒屋(啤酒坊)利用啤酒生产设备生产的啤酒,应当征收消费税
(3)对菠萝啤酒、果啤、无醇啤酒,应按啤酒征收消费税提示:调味料酒不属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
(三)成品油 |
1、汽油
2、柴油
3、石脑油
4、溶剂油
5、润滑油
6、航空煤油
7、燃料油 |
生物柴油,以及植物性润滑油、动物性润滑油,已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
各子目计税时,吨与升之间计量单位换算标准的调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
(四)小汽车 |
1、乘用车
2、中轻型商用
客车 |
含9座内乘用车、10~23座内中型商用客车(按额定载客区间值下限确定)。电动汽车以及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等均不属于本税目征税范围,不征消费税 |
(五)化妆品 |
含成套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不含舞台、戏剧、影视化妆用的上妆油、卸妆油、油彩 | |
(六)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
与金、银、铂金、钻相关的首饰和饰品在零售环节纳税,税率5%;其他与金、银、铂金、钻无关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在生产(出厂)、进口、委托加工环节纳税,税率为10% | |
(七)鞭炮焰火 |
不含体育用的发令纸、鞭炮药引线 | |
(八)汽车轮胎 |
含摩托车、汽车与农用拖拉机、收割机等通用轮胎;不含农用拖拉机、收割机等专用轮胎。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翻新轮胎停止征收消费税 | |
(九)摩托车 |
| |
(十)高尔夫球及球具 |
包括高尔夫球、高尔夫球杆、高尔夫球包(袋)、高尔夫球杆的杆头、杆身和握把 | |
(十一)高档手表 |
包括不含增值税售价每只在10000元以上的手表 | |
(十二)游艇 |
本税目只涉及机动艇 | |
(十三)木制一次性筷子 |
关键词:木制;一次性 | |
(十四)实木地板 |
含各类规格的实木地板、实木指接地板、实木复合地板及用于装饰墙壁、天棚的侧端面为榫、槽的实木装饰板,以及未经涂饰的素板 |
【提示】
除金银首饰、钻石饰品在零售环节征税和卷烟的批发环节外,一般在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
三、消费税的税率(见教材)
【提示】
应税消费品的具体适用税率在考试试题中一般会有提示。
(一)一般规定
1、比例税率:多数应税消费品;
2、定额税率:成品油、啤酒、黄酒;
3、复合税率:卷烟和白酒。
(二)特殊规定
1、纳税人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计征消费税。
2、纳税人生产销售两种税率以上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消费税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计征消费税。
3、纳税人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与外购或自产的非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销售的,以套装产品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为计税依据计算征收消费税。
四、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提示】
计税方法 |
适用范围 |
公式 |
从价定率计征 |
除以下列举项目之外的应税消费品 |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
从量定额计征 |
成品油和甲类、乙类啤酒、黄酒 |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
复合计税
办法计征 |
甲类、乙类卷烟和白酒 |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
(一)从价定率计征
1、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2、销售额的确定
销售额是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与增值税的规定相同)
(1)销售额中不包括应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若销售额为含税应换算。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 17%)
(2)价外费用不包括:
①同时符合一定条件的代垫用费。
a.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b.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a.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b.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c.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提示】与增值税的价外费用项目不同。
3、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
(1)包装物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当计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2)一般情况下,押金不计征消费税;逾期包装物押金和收取1年以上的押金,应当计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计征消费税。
(3)对包装物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并在规定期限内未予退还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二)从量定额计征
1、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2、销售数量的确定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委托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4)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三)复合计征
应纳税额==应税销售额×比例税率+应税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只有卷烟、白酒实行复合计征的方法。其计税依据分别是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价外费用和实际销售(回海关核定、委托方收回、移送使用)数量。
(四)计税依据确定的特殊规定
1、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
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它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1)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的,按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2)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①从价定率: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比例税率)
②复合计税: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提示】从价定率的组成计税价格公式推理过程:
(1)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消费税
(2)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
(3)组成计税价格×(1-消费税税率)=成本+利润
(4)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l-消费税比例税率)
公式中成本利润率为消费税法律规定的成本利润率。非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10%)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
(1)按照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2)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①从价定率: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l-消费税比例税率)
②复合计税: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提示】
公式中:材料成本为委托方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加工费为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但不包括随加工费收取的增值税。
受托方(单位)为扣缴义务人,委托方为纳税人。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组价公式
(1)从价定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2)复合计税: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提示】
关税完税价格,是指海关核定的关税计税价格。
进口关税计算与进口消费税、进口增值税的关系表
进口货物 |
进口环节税金 |
税额计算公式 |
属于应税消费品 |
进口关税 |
关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率 |
进口增值税 |
进口增值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增值税税率(17%) | |
进口消费税 |
进口消费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消费税税率 | |
属于非应税消费品 |
进口关税 |
关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率 |
进口增值税 |
进口增值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7%(13%) |
4、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
核定权限:
(1)卷烟、白酒和小汽车的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送财政部备案;
(2)其他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核定;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海关核定。
(4)白酒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要点 |
政策规定 | |
适用范围 |
1、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70%以下的,税务机关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2、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高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含70%)以上的,税务机关暂不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 |
基本程序 |
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白酒生产企业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核定 | |
核定主体 |
税务总局 |
主管税务机关应将白酒生产企业申报的销售给销售单位的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下、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各种白酒,在规定的时限内逐级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税务总局选择其中部分白酒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
地方国税局 |
除税务总局已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外,其他符合需要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核定 | |
核定标准 |
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税务机关根据生产规模、白酒品牌、利润水平等情况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50%至70%范围内自行核定。其中生产规模较大,利润水平较高的企业生产的需要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税务机关核价幅度原则上应选择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60%至70%范围内 | |
标准的
运用 |
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生产企业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申报纳税;实际销售价格低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最低计税价格申报纳税
白酒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上报销售单位销售价格的,主管国家税务局应按照销售单位的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 | |
标准的重新核定 |
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持续上涨或下降时间达到3个月以上、累计上涨或下降幅度在20%(含)以上的白酒,税务机关重新核定最低计税价格 |
5、特殊规定
(1)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计税的规定是:按门市部对外销售价格计税。
(2)纳税人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应按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五)外购、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的扣除
1、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的扣除
(1)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2)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
(3)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5)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6)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7)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8)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9)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提示】
(1)反向列举,哪些没有扣税规定。酒、成品油(石脑油、润滑油除外)、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高档手表、游艇不能扣。
(2)扣税规定前后大致属于同一税目。不能跨税目抵扣。只有石脑油例外。
例如:将外购的酒精用于生产化妆品,在计算化妆品的消费税时,外购酒精的消费税不能抵扣,酒精与化妆品分属两个不同的税目。
2、按照不同行为,扣除的不同办法:
(1)外购应税消费品(从价定率)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计算公式: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初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当期购进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期末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
如果买价是含税价格,应该按规定换算为不含税价格。
(2)外购应税消费品(从量定额)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计算公式: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外购应税消费品单位税额×30%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期初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的数量+当期购进应税消费品的数量-期末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的数量
(3)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计算公式: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4)进口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计算公式:
当期准予扣除的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期初库存的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五、消费税的减免、退补
(一)减免
1、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免征消费税。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二)退税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如因质量等原因由购买者退回时,经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退还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
2、纳税人出口按规定可以免税的应税消费品,在货物出口后,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手续。包括:
(1)出口免税并退税;
(2)出口免税但不退税;
(3)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
3、外贸企业从生产企业购进货物直接出口或受其他外贸企业委托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税款,分以下情况计算:
(1)属于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应按照外贸企业从工厂购进货物时征收消费税的价格计算应退税款。
应退税款==出口货物的工厂销售额×税率
(2)属于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应按照货物购进和报关出口的数量计算应退税款。
应退税款==出口数量×单位税额
【提示】
出口应税消费品适用的退税率
(1)出口货物属于应税消费品的,其退还消费税应按该应税消费品所适用的消费税税率计算。
(2)企业应将不同消费税税率的出口应税消费品分开核算和申报。凡划分不清适用税率的,一律从低适用税率计算应退消费税税额。
(三)补税
消费税的补税与出口退税制度相关
1、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退税后,发生退关,或者国外退货进口时予以免税的,报关出口者必须及时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缴已退的消费税税款。
2、纳税人直接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免税后,发生退关或者国外退货,进口时已予以免税的,经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暂不办理补税,待其转为国内销售时,再申报补缴消费税。
六、征收管理
(一)纳税地点
1、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向其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
2、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缴纳;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2、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5、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6、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7、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三)纳税期限(一般规定同增值税)
(1)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2)进口货物,于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四)计税货币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目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 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