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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和条件的修改
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股权激励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确定的条款和条件不得随意变更。但是,企业在特定情况下有时可能需要对股份支付协议中的可行权条件做出变更,如股票除权、除息或其他原因需要调整行权价格或股票期权数量。此外,为取得更佳的激励效果,有关法规也允许企业依据股份支付协议的规定,调整行权价格或股票期权数量,但应当由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或者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
在会计上,无论已授予的权益工具的条款和条件如何变更,甚至取消权益工具的授予或结算该权益工具,企业都应至少确认按照所授予的权益工具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来计量获取的相应服务,除非因不能满足权益工具的可行权条件(除市场条件外)而无法可行权。
(一)条款和条件的有利修改
1.如果修改增加了所授予的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
2.如果修改增加了所授予的权益工具的数量;
3.如果企业按照有利于职工的方式修改可行权条件,如缩短等待期、变更或取消业绩条件(而非市场条件),企业在处理可行权条件时,应当考虑修改后的可行权条件。
(二)条款和条件的不利修改
如果企业以减少股份支付公允价值总额的方式或其他不利于职工的方式修改条款和条件,企业仍应继续对取得的服务进行会计处理,如同该变更从未发生,除非企业取消了部分或全部已授予的权益工具。具体包括如下几种情况:
1.如果修改减少了所授予的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
2.如果修改减少了所授予的权益工具的数量;
3.如果企业以不利于职工的方式修改了可行权条件,如延长等待期、增加或变更业绩条件(而非市场条件),企业在处理可行权条件时,不应当考虑修改后的可行权条件。
(三)取消和结算
1.将取消或结算作为加速可行权处理,立即确认。原本应在剩余等待期内确认的金额。
2.在取消和结算时支付给职工的所有款项均应作为权益的回购处理,回购支付的金额高于该权益工具在回购日公允价值的部分,计入当期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