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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单选题】甲、乙签订一买卖合同,甲向乙购买机器5台及附带的维修工具,机器编号分别为E、F、G、X、Y,拟分别用于不同厂区。乙向甲如期交付5台机器及附带的维修工具;经验收,E机器存在重大质量瑕疵而无法使用,F机器附带的维修工具亦属不合格品,其他机器及维修工具不存在质量问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甲如何解除合同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可以解除5台机器及维修工具的买卖合同
B.甲只能就买卖合同中E机器的部分解除
C.甲可以就买卖合同中E机器与F机器的部分解除
D.甲可以就买卖合同中F机器的维修工具与E机器的部分解除
【答案】D
【解析】根据规定,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本题中,由于标的物是数物,因此其中几种物不符合约定的,甲可以就不符合约定的E和F附带的维修工具解除。
【例题?多选题】甲银行与乙公司签订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签订后,甲银行依约发放了部分贷款,乙公司未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甲银行因此可以行使的权利有( )。
A.停止发放后续贷款
B.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
C.解除借款合同
D.对乙公司罚款
【答案】ABC
【解析】根据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例题?单选题】根据《合同法》规定,下列情形中的租赁合同,属于定期租赁合同的是( )。
A.甲将一台机器租赁给乙,双方订有书面合同,租赁期限约定为20年
B.甲乙签订一租赁合同,未约定租赁期限,且不能通过补充协议或根据合同条款、交易习惯确定租赁期限
C.甲乙订立一口头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1年
D.甲将一私房出租给乙,租赁期限为3年,现租期已届满,甲未收回房屋,乙继续居住并交纳房租
【答案】A
【解析】根据规定,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视为不定期租赁。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选项A中,订有书面合同,租赁期限也有明确的约定,因此属于定期租赁合同。选项BCD均属于不定期租赁。
【例题?多选题】甲委托乙用货车将一批水果运往A地,不料途中遭遇山洪,水果全部毁损。甲委托乙运输时已向乙支付运费。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水果损失与运费承担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乙应当赔偿因水果毁损给甲造成的损失
B.甲自行承担因水果毁损造成的损失
C.甲有权要求乙返还运费
D.甲无权要求乙返还运费
【答案】BC
【解析】根据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题中,由于山洪是不可抗力,因此承运人乙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选项B的说法正确;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本题中,乙已经收取了运费,甲可以要求返还,选项C的说法正确。
【例题?多选题】甲、乙合作开发完成一项发明,但双方未就专利申请权相关事项作任何约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该项发明的专利申请权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对该项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甲乙共有
B.如果甲放弃其专利申请权,乙可以单独申请
C.如果甲不同意申请专利,乙可以自行申请
D.如果甲准备转让其专利申请权,乙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答案】ABD
【解析】根据规定,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例题?单选题】陈某将装有2万元现金的行李箱寄存在车站寄存处,但在寄存时未告知行李箱内有现金。陈某凭取物单取行李箱发行该行李箱已被人取走,陈某要求寄存处赔偿。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寄存处承担赔偿责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按寄存物品的全部价值赔偿
B.不予赔偿
C.按一般物品的价值赔偿
D.按寄存物品的一半价值赔偿
【答案】C
【解析】根据规定,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例题?判断题】甲委托乙到A公司购买某型号机器1台,双方约定报酬为1000元。乙到A公司处协商购买机器事宜,但因A公司要价过高,尽管乙再三努力,机器价格仍超过了甲可以承受的限度,乙只好无功而返。乙向甲请求支付相应报酬,甲可以以委托事务未能完成为由拒绝支付报酬。()
【答案】×
【解析】根据规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例题?多选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应由买受人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有( )。
A.买受人下落不同,出卖人将标的物提存的
B.标的物已运抵交付地点,买受人因标的物质量瑕疵而拒收货物的
C.合同约定在标的物所在地交货,买受人违反约定未前往提货的
D.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买卖双方未就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做特别约定的
【答案】ACD
【解析】根据规定,买卖合同中,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B选项标的物已运抵交付地点,买受人是因标的物质量瑕疵而拒收货物的,所以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不由买受人承担。
【例题?多选题】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台大型设备,由于疏忽未在合同中约定检验期。该设备运回后,甲公司即组织人员进行检验,未发现质量问题,于是投入使用。至第3年,该设备出现故障,经反复查找,发出该设备关键部位存在隐蔽瑕疵。该设备说明书标明质量保证期为4年。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乙公司是否承担责任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有( )。
A.乙公司在合理期限内未收到甲公司有关设备质量不合格的通知,故该设备质量应视为合格,乙公司不承担责任
B.乙公司在2年内未收到甲公司有关设备存在瑕疵的通知,故该设备质量应视为合格,乙公司不承担责任
C.该设备说明书标明质量保证期为4年,故乙公司应承担责任
D.甲公司与乙公司双方未约定质量检验期限,都有过错,应分担责任
【答案】ABD
【解析】根据规定,买卖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2年的规定。
【例题?判断题】2007年5月1日,甲到某商场购买一台价值为20000元的冰箱。双方约定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5月1日由甲先支付6000元并提货,6月1日再付6000元,其余8000元在7月10日前付清。6月1日,甲未按期支付6000元价款。此时,该商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甲支付使用费。( )
【答案】×
【解析】根据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甲在5月1日已经支付了6000元货款,超过了20000元的1/5,因而不能适用此规则。
【例题?单选题】李某为资助15岁的王某上学,与王某订立赠与合同,赠与王某10万元,并就该赠与合同办理了公证。后李某无正当理由,在交付给王某6万元后就表示不再赠与了。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李某应当再给付王某4万元,因该赠与合同不可撤销
B.李某可不再给付王某4万元,因王某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该赠与合同效力未定
C.李某可向王某要求返还6万元,因该赠与合同可撤销
D.李某可不再给付王某4万元,因该赠与合同可撤销
【答案】A
【解析】根据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题中,李某与王某签订的赠与合同经过了公证,无正当理由不得撤销。
【例题?单选题】甲、乙、丙三方合作研发一项新技术,合作开发合同中未约定该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新技术研发成功后,乙、丙提出申请专利,甲不同意。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专利申请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乙、丙不得去申请专利
B.甲应当把专利申请权转让给乙、丙
C.乙、丙可以去申请专利,取得专利权后,归乙、丙共同享有
D.乙、丙可以去申请专利,取得专利权后,归甲、乙、丙共同享有
【答案】A
【解析】根据规定,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例题?简答题】甲公司委托乙公司购买1台机器,双方约定:乙公司以自己的名义购买机器;机器购买价格为20万元;乙公司的报酬为8 000元。双方未约定其他事项。乙公司接受委托后,积极与丙公司交涉协商,最终乙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从丙公司处购得该种机器1台,价款为19.5万元,乙公司为此支出了4 000元费用。乙公司依约将机器交付给甲公司,但向甲公司提出,双方约定的购买机器价格与实际购买机器价格之间的差额5 000元归乙公司所有,或者由甲公司承担处理委托事务而支出的4 000元费用。甲公司表示拒绝,乙公司因此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甲公司提起反诉,主张机器存在瑕疵,要求乙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经查,该机器确实存在质量瑕疵。
要求: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是何种合同?
(2)乙公司主张取得购买机器差价款5 000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3)乙公司主张由甲公司承担处理委托事务而支出的4 000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4)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及解析】
(1)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是行纪合同。
(2)乙公司主张取得差价款5000元,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相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题目中,行纪人(乙公司)低于指定价格买入,当事人对于差价款没有约定,依照相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甲公司)。因此乙公司的主张不符合规定。
(3)乙公司主张甲公司承担4000元费用,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题目中当事人对于费用的承担没有约定,则由行纪人(乙公司)自己承担。因此乙公司的主张不符合规定。
(4)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题目中,当事人对此没有约定,则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即机器存在瑕疵),由行纪人(乙公司)向委托人(甲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例题?简答题】2011年7月1日,甲钢铁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向乙建筑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发函,其中有甲公司生产的各种型号钢材的数量,价格表和一份订货单,订货单表明:各型号钢材符合行业质量标准,若乙公司在8月15日前按价格表购货,甲公司将满足供应,并负责运送至乙公司所在地,交货时付款。
7月10日,乙公司复函称:如果A型号钢材每吨价格下降200元,我公司愿购买3000吨A型号钢材,贵公司如同意,须在7月31日前函告。
7月25日,甲公司决定接受乙公司的购买价格,在甲公司作出决定后。同日收到乙公司的撤销函件,表示不再需要购买A型号钢材。
7月26日时,甲公司正式发出确认函告知乙公司,表示接受乙公司就A型号钢材的购买数量及价格,并要求乙公司按约定履行合同,乙公司于当日收到甲公司的该确认函。乙公司认为其已给甲公司发出撤销函件,故买卖合同未成立,双方因此发生争议。
要求: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2007年7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的函件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简要说明理由。
2、2007年7月10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回复的函件是否构成承诺?简要说明理由。
3、乙公司主张买卖合同未成立的理由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及解析】
1、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的是要约。
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应具备的条件包括:内容具体确定;并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题中,2007年7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的函件具备订立合同的数量、价格、标的物品种、质量、交货方式等主要条款,并表明了经乙公司同意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2、乙公司向甲公司回复的函件不构成承诺。
根据规定,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题中,乙公司对要约内容中的价格条款进行了变更,属于实质性变更,不构成承诺,为新要约。
3、乙公司主张买卖合同未成立的理由不成立。
根据规定,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下的要约不得撤销:
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的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②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题中,乙公司7月25日发出的要约中已经确定了承诺期限(7月31日前函告),因此该要约是不得撤销的。
【例题?简答题】2008年3月,甲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向乙银行借款100万元,期限2年,由王某和陈某与乙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为甲企业借款提供共同保证,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后甲企业经营业绩不佳,亏损严重,王某遂与陈某约定,以3:2的比例分担保证责任。
2009年6月,因甲企业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受理了该破产案件,故乙银行要求王某与陈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王某认为: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乙银行应先要求甲企业承担责任;陈某则宣称自己没有财产,且认为自己与王某已有约定,只需承担40%的责任。经查,陈某对自己的远亲林某还享有10万元的到期借款债权,一直没有要求林某返还。乙银行最后决定分别对王某、陈某和林某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定由王某和陈某承担责任,由林某代替陈某向自己偿还10万元借款。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王某提出的乙银行应先要求甲企业承担责任的主张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2、陈某提出自己对银行的保证自然人只需要承担40%的主张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3、乙银行请求法院判定林某代替陈某偿还10万元借款能否得到法律支持?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与解析】
1、王某提出的乙银行应先要求甲企业承担责任的主张不成立。
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
本题中,王某和陈某与乙银行的保证合同中虽然将保证方式约定为一般保证,但是甲企业的破产申请已为人民法院受理,保证人王某不再享有先诉抗辩权。
2、陈某提出自己对银行的保证自然人只需要承担40%的主张不成立。
根据规定,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本题中,王某与陈某作为保证人彼此之间约定了承担保证责任的份额,但并未与债权人乙银行就份额作出约定,属于连带共同保证,因此,陈某不得以其内部份额对抗乙银行,王某与陈某向债权人乙银行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甲公司不能追偿的部分,由王某和陈某按其约定的比例分担。
3、乙银行的请求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
根据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本题中,陈某怠于行使自己对林某的借款债权,已经危害到乙银行债权的行使,因此乙银行有权行使代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