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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违反《证券法》的法律责任
一、违法证券法的法律责任的概述
(一)违反证券法的法律责任的主体
《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法律责任中,可能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主要有:
1、未经允许从事证券业务的主体
2、发行人、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3、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4、收购人或其控股股东
5、保荐人
6、其他法定信息披露义务人
7、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
9、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其工作人员
10、证券服务机构(包括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或其工作人员
11、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其工作人员
12、单位责任主体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13、国家工作人员
(二)违反证券法的法律责任的类型(与第一章经济法责任结合学习)
违反证券法的法律责任的类型,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经济法责任。由于证券法规范主要由强制性规范构成,因此,违反证券法的法律责任主要以行政责任及其经济法责任等法律责任为主,但是,不同类型的法律责任中同一性质的责任承担形式,以民事责任优先。
二、违反《证券法》的民事责任
违反证券法的民事责任的主要形式是“赔偿”,包括赔偿责任和连带赔偿责任。
归责原则包括无过错责任、严格责任和过错责任等。
1、虚假陈述行为的民事责任
虚假陈述赔偿诉讼的被告:虚假行为人
诉讼时效的起算
诉讼管辖
2、其他禁止交易行为的民事责任
内幕交易行为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欺诈客户行为
3、证券服务机构的民事责任
4、证券公司的民事责任
5、收购人或其控股股东的民事责任
(二)违反《证券法》的行政责任
1、行政处罚:
(1)对未经允许从事证券业务的行为的取缔;
(2)证券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3个月未开始营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3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
(3)阻碍检查的治安管理处罚;
(4)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证券业务许可证的撤销。
2、行政处分:
是针对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的违法行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违反《证券法》的经济法责任
1、证券市场禁入责任
证券市场禁入是指在一定期限内直至终身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制度。(有关责任人7类)
(注意各类情形:情节严重的3―5年;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5―10年;终身的;从轻、减轻的)
2、股东权利限制责任
(1)收购人未按照证券法规定履行上市公司收购的公告、发出收购要约、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义务或者擅自变更收购要约的,在改正前,其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被收购公司股份超过30%的部分不得行使表决权。
(2)证券公司为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股东有过错的,在按照要求改正前,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限制其股东权利;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其转让所持证券公司股权。
(四)违反《证券法》的刑事责任
1、《刑法》罪名。
2、《刑法修7》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