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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证券法律制度概述
一、证券的概念和种类
(一)概念
证券是以证明或设定权利为目的所作成的一种书面凭证。
《证券法》规范的证券也只限于资本证券的范畴。即具有一定票面金额,证明持券人享有一定的所有权或债权的书面凭证以及具有等同于书面效力的凭证。
(二)种类
我国证券市场上流通的证券种类主要有: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认股权证和期货等
二、证券法的概述
(一)证券法的法律渊源
1、法律
包括《证券法》、《公司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等。
2、行政法规
包括《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等。
3、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主要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制定,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券期货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等。
(二)《证券法》的适用对象
1、《证券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证券法》未规定的,适用《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证券法》适用于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如《证券投资基金法》等。
3、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证券法》的原则规定,如《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
3、境内公司股票以外币认购和交易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具体办法,如《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
4、《证券法》主要规范境内发行和上市交易的证券品种,据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均需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国债、金融债、企业债的发行由其他政府主管部门负责核准;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券、国债、企业债的上市交易由证券交易所进行核准和监督。
5、对境内企业到境外发行证券或将其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证券法》规定:“境内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到境外发行证券或者将其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务院的规定批准。”
具体有两种情况:境内注册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并到境外上市;境外注册的中资控股上市公司,在境外上市视情况不同需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或事后到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证券发行和交易的有关机构
(证券发行、交易有关的6大机构)
(一)证券交易所
1、证券交易所的性质
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我国实行会员制,上交所、深交所在章程中规定其为“实行自律管理的会员制法人”。
2、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
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
申请设立证券交易所,首先由中国证监会进行审核,再报国务院进行批准。
设立证券交易所必须制定章程。证券交易所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3、证券交易所的组织机构
(1)会员大会是证券交易所的权力机构,决定证券交易所的重大问题。
(2)证券交易所设理事会。证券交易所设总经理一人,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任免。
(3)不得担任证券交易所负责人的情形
(行业违规违纪被解除职务、撤销资格未逾5年;其他与《公司法》规定相同)。
①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5年;。”
②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③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④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⑤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⑥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⑦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4、证券交易所的职责。
(1)证券交易所应当为组织公平的集中交易提供保障,公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并按交易日制作证券市场行情表,予以公布。未经证券交易所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
(2)证券交易所有权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办理股票、公司债券的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事务。
(3)因突发性事件而影响证券交易的正常进行时,证券交易所可以采取技术性停牌的措施;因不可抗力的突发性事件或者为维护证券交易的正常秩序,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临时停市。证券交易所采取技术性停牌或者决定临时停市,必须及时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4)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交易实行实时监控,并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对异常的交易情况提出报告。证券交易所应当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证券交易所根据需要,可以对出现重大异常交易情况的证券账户限制交易,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5)证券交易所应当从其收取的交易费用和会员费、席位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额设立风险基金。风险基金由证券交易所理事会管理。证券交易所应当将收存的风险基金存入开户银行专门账户,不得擅自使用。
(6)证券交易所依照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上市规则、交易规则、会员管理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则,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二)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是指依法成立、经营证券业务以及相关业务的机构。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证券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和《证券法》规定设立的经营证券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公司必须在其名称中标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1、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1)证券经纪;
(2)证券投资咨询;
(3)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4)证券承销与保荐;
(5)证券自营;
(6)证券资产管理;
(7)其他证券业务。
证券公司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l5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证券公司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2、证券公司的设立条件
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2)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3)有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因业务范围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要求。其经营前列业务范围第(1)项至第(3)项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经营第(4)项至第(7)项业务之一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l亿元;经营第(4)项至第(7)项业务中两项以上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亿元。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和各项业务的风险程度,可以调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不得少于前款规定的限额;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5)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6)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3、证券公司的经营权限
(依法自主经营,不受干预。但有经营限制)
(1)证券公司不得为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2)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隔离措施,防范公司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证券公司必须将其证券经纪业务、证券承销业务、证券自营业务和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分开办理,不得混合操作。
(3)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不得假借他人名义或者以个人名义进行。证券公司不得将其自营账户借给他人使用。
(4)证券公司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应当存放在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证券公司不得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归入其自有财产。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
(5)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
(6)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7)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未经过其依法设立的营业场所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
(8)证券公司应当妥善保存客户开户资料、委托记录、交易记录和与内部管理、业务经营有关的各项资料,任何人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上述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9)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业务、财务等经营管理信息和资料。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要求证券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信息、资料。证券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或者提供的信息、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4、证券公司经营的风险控制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制定风险控制标准(比例)、控制方法(提取风险准备金)、监督检查(审计与评估)。国务院2008年4月23日通过了《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
5、证券公司从业人员的任职要求
(1)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正直诚实,品行良好,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
(2)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开除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和被开除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招聘为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在公司中兼职的其他人员,不得在证券公司中兼任职务。
(4)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勤勉尽责,致使证券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撤销其任职资格,并责令公司予以更换。
6、证券公司经营不善的法律责任
(三)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是指从事证券投资咨询、财务顾问、资信评估、资产评估、会计实务等业务,为证券发行和证券交易提供专业性服务的机构。
(四)证券交易服务机构
是指从事证券投资咨询、财务顾问、资信评估、资产评估、会计实务等业务,为证券发行和证券交易提供专业性服务的机构。
(五)证券业协会
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证券公司应当加入证券业协会。
证券业协会的权力机构为由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证券业协会章程由会员大会制定,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会员大会每两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经常务理事会决议可临时召开。证券业协会设会长、副会长。证券业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成员依章程的规定由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两年,可连选连任。
(六)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是指中国证监会,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是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的主管部门。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检查
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2、调查
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3、询问
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
4、查阅
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通讯记录等资料;
5、封存
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
6、经批准冻结、查封
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冻结或者查封;
7、限制交易期
在调查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证券违法行为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证券买卖,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15个交易日;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l5个交易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