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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二)特征
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为1个中国的自然人。法律有禁止规定。
2、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也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但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3、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4、个人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一)投资人
(人数、法律属性、国籍、法律禁止)
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
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二)企业名称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可以叫厂、店、部、中心、工作室等,个人独资企业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三)出资
(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缴付、法律责任)
1、出资额
出资数额未作限制。投资人申报的出资额应当与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
2、出资方式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
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
3、出资缴付
投资人申报的出资额应当与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
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投资人应当在设立(变更)登记申请书上予以注明。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生产经营场所包括企业的住所和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处所。住所是企业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企业的法定地址。
(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即要有与其生产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提示】注意公司法股东的出资方式、合伙企业法合伙人的出资方式、外商投资企业各出资方的出资方式各自规定都有不同点。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
(一)提出申请
(二)工商登记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l5日内,对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
在领取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前,投资人不得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四、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
(一)事务管理方式
1、自行管理
2、委托管理(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二)委托管理的规制
1、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
2、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超出投资人的限制与善意第三人的有关业务交往应当有效。(受托人超越投资人授权范围,以企业名义对外进行的经济行为,第三人是否善意,是确定此行为是否有效的关键。)
3、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时违反双方订立的合同,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五、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一)解散及清算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时,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债权。
(二)债务清偿
1、清偿顺序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时,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所欠税款;其他债务;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投资人以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无限责任的体现)
2、持续偿债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要求的,该责任消灭。
六、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