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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五章:违约责任

|0·2013-02-21 09:11:04浏览0 收藏0
摘要 违约责任即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相关链接:2013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二章知识点汇总

  环球网校为方便各位同学2013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学习阶段已经开始,小编特此整理搜集了关于中级经济法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知识点,希望广大考生通过考前的日积月累,以此来帮助大家巩固知识点,成功获得中级会计职称

  违约责任

  一、违约责任的概念

  违约责任即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

  (一)继续履行

  (二)补救措施

  (三)赔偿损失

  (四)支付违约金

  1.违约金是一种带有惩罚性质的经济补偿手段,无论违约方是否已给对方造成损失,均应支付违约金。

  2.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新增】当事人可以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当事人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五)给付或者双倍返还定金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取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当事人在合同中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但二者不可同时并用。当事人执行定金条款后不足以弥补所受损害的,仍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多选题】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在合同中既约定了定金条款,又约定了违约金条款。后甲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构成了违约,造成乙经济损失。下列选项中,乙可选择追究甲违约责任的方式有()。

  A.要求单独适用定金条款

  B.要求单独适用违约金条款

  C.要求同时适用定金和违约金条款

  D.要求同时适用定金、违约金条款,并另行赔偿损失

  『正确答案』A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违约责任的适用。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中同时约定违约金条款与定金条款时,只能单独适用某一条款,二者不得并用。

  三、违约责任的免除

  《合同法》规定了三种免责事由:法定事由、免责条款、法律有特别规定。

 
2013年会计职称考试网络辅导招生简章     2012初/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合格证书办理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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