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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二章知识点: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0·2013-02-20 11:13:43浏览0 收藏0
摘要 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其发行新股之前,其全部股份都由发起人持有,公司的全部股东都是设立公司的发起人。

  第五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一)设立方式

  1、发起设立

  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其发行新股之前,其全部股份都由发起人持有,公司的全部股东都是设立公司的发起人。

  2、募集设立

  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在公司设立时,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人不仅有发起人,而且还有发起人以外的人。

  (二)设立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发起人应当在2人以上200人以下,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1)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500万元;

  (2)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出资方式、出资期限、货币出资金额、出资缴付等规定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相同;

  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

  (3)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即应一次性缴纳出资,不允许分期缴纳出资;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须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的住所。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

  1、发起设立的程序

  (1)认足股份

  发起人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

  (2)缴纳出资

  (3)选举公司机构

  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

  (4)申请设立登记

  一旦公司登记机关依法予以登记,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即告成立。

  2、募集设立的程序

  (1)认购股份

  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提示】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是指所有发起人认购股份的总额,而不是某一个发起人认购的股份。

  (2)公开募股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

  (3)创立大会

  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发起人应当在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

  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l5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创立大会的职权: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通过公司章程:选举董事会成员;选举监事会成员;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创立大会对上述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提示】不同于股东大会的职权。

  (4)其他规定

  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30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或创立大会作出不设立公司决议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上述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发起人的责任

  1、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2、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3、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掌握的要点与有限责任公司相同。特别注意上市公司的特别规定)

  (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分为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两种。

  1、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法定最低人数5人或者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2/3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

  (3)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2、召开会议通知时间

  (1)召开股东大会,应当提前20日通知各股东;

  (2)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

  (3)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3、股东大会的召开

  (1)一般规定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2)监事会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

  (3)股东自行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4、股东的提案权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6、股东大会的决议

  (1)普通事项: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2)特别事项: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特别事项包括:

  ①修改公司章程;

  ②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④变更公司形式。

  7、其他规定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提示】所谓重大资产,通常是指公司转让、受让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主营业务收入三项指标中的任意一项指标,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的相对应指标的50%以上的资产。

  为他人提供担保是指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为他人的债务关系提供担保。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累积投票制举例】

  假设:某公司要选5名董事,候选董事7名;公司股份共1000股,股东共10人,其中1名大股东持有510股,即拥有公司51%的股份;其他9名股东共计持有490股,合计拥有公司49%的股份。按照直接投票制度,每一股有一个表决权,则控股51%的大股东就能够使自己推选的5名董事全部当选(因每名董事至少可以获得其51%的同意票),其他股东毫无话语权。但如果采取累积投票制,表决权的总数就成为1000×5=5000票,控股股东总计拥有的票数为2550票,其他9名股东合计拥有2450票。根据累积投票制的原理,股东可以集中投票给一个或几个董事候选人,并按所得同意票数多少的排序确定当选董事,因此从理论上来说,其他股东至少可以使自己的2名董事当选,而控股比例超过半数的股东也最多只能选上3名自己的董事。

  (二)董事会

  1、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为5-19人,董事会成员中可以(非必须)有公司职工代表。

  【提示】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由3-13人组成。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包括职工代表。

  2、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3、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4、董事会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2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5、临时董事会的召开条件的情形:

  (1)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

  (2)1/3以上董事提议;

  (3)监事会提议。

  6、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1/2)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7、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非出席)董事的过半数(>1/2)通过。

  8、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不能口头)委托其他董事(不能是非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9、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10、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三)经理

  (四)监事会

  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

  (五)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1、增加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

  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

  (1)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①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②具有本《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③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④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⑤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2)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①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②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③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④最近1年内曾经具有前3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⑤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⑥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⑦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3、上市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权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4、增设关联关系董事的表决权排除制度

  【举例】

   

  (1)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2)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提示】这里的“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是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法律依据――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3)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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