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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车辆购置税

|0·2013-02-20 08:57:15浏览0 收藏0
摘要 车辆购置税特点:范围,环节单一\特定目的中央税\价外,不转嫁税负。

  环球网校为了方便各位同学2013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学习阶段已经开始,小编特此整理搜集了关于初级经济法基础小税种,希望广大考生通过考前的日积月累,以此来帮助大家巩固知识点,成功获得初级会计职称

  车辆购置税:

  一、特点:范围,环节单一\特定目的中央税\价外,不转嫁税负。

  二、作用:筹集资产\规范政府行为\调节收入差别\打击走私。

  三、税目: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四轮运输车。

  四、纳税人:境内购买\进口\受赠\自产\获奖\其他使用的单位和个人。

  五、税率:10%,因质量退回的,申报日起每满1年扣10%后退税,未满1年全退。

  六、计税依据:基本同增值税,代收要看谁开票,控购费不征。

  七、直接减免税:1.04/10/1起三轮车不征;2.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

  八、行业减免税:1.使馆驻华及外交人员自用车辆;2.列入军队装备计划的车辆;3.防汛消防指挥等专用车。

  九、慈善减免税:1.回国留学人员用现汇购1辆自用国产小汽车;2.长期定居外国老师1辆自用小汽车;3.底盘发生更换的重新申报;4.己用未税的滞纳金从登记日\出厂后60日起算,超过3年或没有凭证的按3年算。

  十、义务时间:在上牌前的使用环节,购车发票日期\其他取得日\进口报关日起60日内。

  十一、纳税地点:1.车辆登记注册地;2.不登记的在所在地。

  十二、特殊情况(1):没有购价或偏低的按最低计税价。

  十三、特殊情况(2):己用车辆税额=最低价*[1-(已用年/规定年)]*10%,减去已缴数补征,多缴不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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