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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经济法的主体
一、经济法主体的界定
经济法主体,是指依据经济法而享有权力或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组织或个人。
组织,可能是立法机关或执法机关,也可能是各类企业或非营利组织等;个人,可以是本国公民、外国人。
同一主体,可以因其参加不同的法律关系,而成为多个法律领域的主体。
二、通常的主体形态
将经济法主体分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
三、按照经济法调控领域划分主体
(一)主体种类 (按照经济法体系划分主体)
经济法主体分为宏观调控法主体和市场规制法主体两类。
1、宏观调控法主体可以分为调控主体和受控主体;
2、市场规制法主体可分为规制主体和受制主体。
(二)主体关系
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是主导者,但受控主体和受制主体也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和主动性,并非完全被动地受控或受制于人。
上述的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以及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它们的地位是非平等的,各类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是不尽相同的。
主体分类和关系图示
主体种类 |
主体关系 | ||||
宏观调控主体 |
调控主体 |
立法主体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改委 |
主导地位 |
主体之间非平等性 |
执法主体 | |||||
受控主体 |
|
企业、单位、个人 |
一定的独立性和主动性 | ||
市场规制主体 |
规制主体 |
立法主体 |
商务部
工商总局
国家质检局 |
主导地位 |
主体之间非平等性 |
执法主体 | |||||
受制主体 |
|
企业、单位、个人 |
一定的独立性和主动性 |
四、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取得
(一)主体资格取得的法律依据的差异性
(不同类的经济法主体资格取得的依据不同,为差异性)
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的法律依据是不同的。
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主要是立法机关和部分执法机关,其主体资格需要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特别是专门的组织法的规定才能取得。
接受调控或规制的企业等市场主体的资格,一般不需要有专门的法律作出特别规定,其资格取得主要是依据反映主体平等精神的民商法。但是,在经济法领域,基于社会公益的考虑,也不排除对某些特殊行业的市场主体作出特殊的要求。
(二)经济法主体资格取得的特殊性
(同类的经济法主体资格取得的依据不同,为特殊性)
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资格一般取得源于宪法、法律,但与一般行政主体的资格取得还是有所不同,特别是在主体职权方面,更强调有关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职能的行使,更强调其经济管理职能,这体现在一些专门的法律规范中。
受控主体和受制主体主要由民商法确定其资格,但不排除在市场准入方面,基于产业政策的考虑,由专门的经济法规范对其主体的资格或资质条件等作出专门的限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