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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
一、经济法概念
经济法,是指调整在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简单地说,经济法就是调整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经济法的体系
经济法体系包括两大部分,即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
(一)宏观调控法包括:
1、财税调控法――财税法
2、金融调控法――金融法
3、计划调控法――计划法
(二)市场规制法包括:
1、反垄断法
2、反不正当竞争法
3、消费者保护法
三、经济法的渊源
(制定者、等级效力是考点)
经济法的主要渊源包括以下几类:
(一)宪法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无疑是经济法的重要渊源。
(二)法律
目前,我国在经济法领域里已经有了一些制定的成文法律,包括财税领域的《预算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政府采购法》、《会计法》等,以及金融领域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此外,与计划、产业政策等相关的还有《价格法》、《中小企业促进法》等。在市场规制法方面,则包括《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等等。上述诸多法律,都是经济法的重要渊源。
(三)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我国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或者根据国家立法机关的授权决定,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四)部门规章
国务院所属的各部、委、行、署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是部门规章的制定主体,其中有多个部门是有权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重要主体。这些部门制定和实施相关规章,是为了实现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目标,由此使部门规章的专业性也十分突出。在许多情况下,部门规章的内容更专业、更细致,制定程序更灵活、更便捷,从而更能及时地体现国家的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
经济法领域的大量部门规章,主要来自那些负有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职能的部门,这些部门的规章在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方面的作用更大。目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商务部以及相关的各类监督管理委员会(如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部门所制定的规章,都是经济法的重要渊源,在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近些年来,为了更好地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多个部门还经常协调联合发布部门规章,以更好地解决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突出的热点问题和难点问题。
(五)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据本地具体情况,可以依法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违反上位法,它主要是对相关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的具体落实。
【提示】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法律的效力要高于行政法规的效力,而行政法规的效力则要高于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的效力。因此,要注意下位法不能违反上位法,不能与上位法相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