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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

|0·2013-02-08 08:57:34浏览0 收藏0
摘要 无记名股票是指在股票上不记载持有人姓名或名称,可以任意转让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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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球网校为方便各位同学2013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学习阶段已经开始,小编特此整理搜集了关于中级经济法知识点,希望广大考生通过考前的日积月累,以此来帮助大家巩固知识点,成功获得中级会计职称

  (1)记名股票是指在股东名册上登记有持有人的姓名或名称及住址,并在股票上也注明持有人姓名或名称的股票。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一般都写在股票背面。记名股票不仅要求股东在购买股票时需要将姓名或名称记入,而且要求股东转让股票时需向公司办理股票过户手续,除了记名股东外,任何人不得凭此对公司行使股东权。股票同为一人所有者,应记载同一本名。记名股票不得私自转让,在转让过户时,应到公司提交股票,改换持有人姓名或名称,并将转让人的姓名或名称、住址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上。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向发起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机构或者法人的名称,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

  (2)无记名股票是指在股票上不记载持有人姓名或名称,可以任意转让的股票。任何人持有此种股票就是公司的股东,都可以凭持有的股票对公司主张股东权,享有该股票所代表的权利。这种股票所有权的特点是必须占有股票本身,持有无记名股票的股东需要经常向公司提示股票,关注股东大会的动态。无记名股票的优点在于发行手续简单,易于购买和转让,不足之处在于公司对股东情况难以控制,可能导致经营风险较大。

  按照相关规定,对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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