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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第五章:资源税的课税数量

|0·2013-02-01 09:16:42浏览0 收藏0
摘要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非生产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环球网校为了方便各位同学2013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学习阶段已经开始,小编特此整理搜集了关于初级经济法基础章节知识点,希望广大考生通过考前的日积月累,以此来帮助大家巩固知识点,成功获得初级会计职称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 第五章 其他相关税收法律制度

  资源税的课税数量

  (一)一般规定

  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非生产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二)特殊规定

  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按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类别 

课税数量的确定 

说明 

原油 

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与稀油划分不清或不易划分的,一律按原油的数量课税。 

算出来的原矿数量比加工后的数量大 

煤炭 

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煤炭,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以此作为课税数量。
  原煤课税数量=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综合回收率  

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 

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以此作为课税数量
  原矿课税数量=精矿数量÷选矿比  

盐 

纳税人以自产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纳税人以外购的已税液体盐加工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一次课征 

  纳税人的减税、免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课税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课税数量的,不予减税或者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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