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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三章: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0·2013-01-31 09:42:09浏览0 收藏0
摘要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相关链接:2013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环球网校为方便各位同学2013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学习阶段已经开始,小编特此整理搜集了关于中级经济法第三章知识点,希望广大考生通过考前的日积月累,以此来帮助大家巩固知识点,成功获得中级会计职称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 第三章 其他主体法律制度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一、合伙企业法律制度概述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二、普通合伙企业

  (一)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

  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合伙企业。

  (二)合伙企业的设立

  1.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1)有2个以上合伙人;

  ①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②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③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其出资形式可以是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劳务或者其他财产权利。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

  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

  (三)合伙企业财产

  1.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包括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

  2.合伙企业的财产的性质

  合伙企业的合伙财产具有共有财产性质,即由合伙人共同共有。对合伙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应当依据全体合伙人的共同意志进行。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其损失只能向合伙人进行追索,而不能向善意第三人追索。

  3.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

  (1)内部转让。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无须经过其他合伙人的同意,只需通知其他合伙人。

  (2)外部转让。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3)出质。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合伙企业事务执行

  1.合伙事务执行的形式

  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有共同执行和委托执行两种形式。即: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也可以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7)以劳务形式出资;(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8)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

  (9)合伙人以财产份额出质;(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10)合伙人性质转变;

  (11)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

  2.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1)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2)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由其委托的代表执行;

  (3)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4)合伙人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5)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

  义务:

  (1)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有,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2)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3)除合伙企业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判断题】甲是某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该合伙企业需要购买一批生产用原材料,甲正好有同样一批原材料想要出售,甲在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情况下,可以进行该笔交易。( )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合伙事务执行。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题目中说"甲在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情况下",则可以进行该笔交易。

  (4)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3.合伙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4.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

  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原则可以归纳为:约定-→商定-→按出资比例-→平分。其具体含义是:

  (1)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

  (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

  (3)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4)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5)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5.非合伙人参与经营管理

  (五)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1.合伙企业对外代表权的效力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合伙企业和合伙人的债务清偿

  (1)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人的关系

  ①合伙人的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②合伙人之间的债务分担和追偿。以合伙企业财产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其不足的部分,由各合伙人按照《合伙企业法》规定的亏损分担的比例,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③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索。

  (2)合伙人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

  ①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②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③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六)入伙和退伙

  1.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退伙

  (1)退伙的原因

  退伙的原因一般有两种:自愿退伙和法定退伙。自愿退伙又分为协议退伙和通知退伙;法定退伙分为当然退伙和除名。

  (2)退伙的效果

  ?关于财产继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1)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

  (2)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

  (3)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

  ?关于退伙结算

  (1)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回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2)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3)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债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

  (4)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七)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1.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含义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

  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责任形式

  其责任形式的确定,关键在于判断合伙人的执业活动造成合伙企业损失的主观心理状态。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三、有限合伙企业

  (一)有限合伙企业的概念

  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组织。

  (二)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的特殊规定

  1.合伙人的人数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注意】: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2.出资方式。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注意】: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三)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特殊规定

  1.执行人的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注意】: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但是,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3)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4)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6)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7)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8)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2.有限合伙人表见代理和无权代理责任的承担

  (1)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有限合伙人的表见代理)。

  (2)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有限合伙人的无权代理)。

  3.有限合伙企业利润分配

  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注意】: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4.有限合伙人的权利

  (1)有限合伙人关联交易的规定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注意】:普通合伙企业除合伙企业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2)有限合伙人竞业禁止的规定

  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注意】: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伙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四)有限合伙企业财产出质与财产转让的特殊规定

  1.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注意】: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2.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注意】: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五)有限合伙人债务清偿的特殊规定

  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六)有限合伙企业入伙与退伙的特殊规定

  1.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2.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七)合伙人性质转变的特殊规定

  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当然,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的区别

   

普通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人的规定 

2个以上合伙人。 

1.2个以上50个以下的合伙人;
2.
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
3.
至少有1个普通合伙人。 

出资方式的规定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事务执行规定 

  共同执行和委托执行 

1.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2.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竞业禁止的规定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关联交易的规定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出质的规定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财产转让的规定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入伙人对入伙前企业债务的责任 

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退伙人对退伙前企业债务的责任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四、合伙企业解散和清算

  (一)合伙企业解散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企业清算

  1.清算人的确定

  ①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

  ②由合伙人指定或者委托清算人

  ③由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2.债权申报

  3.清偿顺序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法进行分配。

  (1)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

  (3)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013年会计职称考试网络辅导招生简章     2012初/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合格证书办理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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