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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总结:营业税纳税地点
详解营业税纳税地点
1、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5、纳税人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自应当申报纳税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6、纳税人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7、各航空公司所属分公司,无论是否单独计算盈亏,均应作为纳税人向分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
提示:纳税地点的基本规定:
(1)一般劳务机构地,外省劳务发生地;
(2)一般建筑发生地,跨省建筑机构地;
(3)无形资产机构地,房屋、土地所在地(坐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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