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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分享:合同的对比

|0·2013-01-18 08:56:21浏览0 收藏0
摘要 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的区别
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的区别:
 
 

 

无效合同 

可撤销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 

效力 

自始无效 

(1)在撤销前已经生效;
(2)依法被撤销,“自始”无效;
(3)未被撤销,一直有效。 

效力暂时不确定:
(1)被追认,转为有效;
(2)被拒绝追认或被善意相对人撤销,转为无效。 

种类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6)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
(4)一方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与其能力不相适应的合同;
(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3)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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