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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期限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者合同的其他情形。
以上六项情形,劳动者均需事先通知用人单位方可解除合同。
企业强行给合同员工“放假”或“停工”,可视为未提供劳动条件。用人单位不参加社会保险、只参加部分险种、不按劳动合者工资水平缴纳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必须补缴社会保险费,并承担由此给劳动者造成的损失。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合格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