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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知识分享:所得来源的确定

|0·2013-01-07 09:37:34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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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工资、薪金所得,以纳税人任职、受雇的单位所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2013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基础》复习重点

  所得来源的确定规定:

  1、工资、薪金所得,以纳税人任职、受雇的单位所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2、生产、经营所得,以生产、经营活动实现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3、劳动报酬所得,以纳税人实际提供劳务的地点,作为所得来源地。

  4、不动产转让所得,以不动产坐落地为所得来源地;动产转让所得,以实现转让的地点为所得来源地。

  5、财产租赁所得,以被租赁财产的使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的单位所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7、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特许权的使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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