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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重点: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0·2013-01-04 09:42:03浏览0 收藏0
摘要 (资产管理制度的内容――人事任免、重大事项、企业改制、关联方交易、评估、转让、经营预算)

  第八章 相关法律制度

  第一节 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资产管理制度的内容――人事任免、重大事项、企业改制、关联方交易、评估、转让、经营预算)

  (一)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

  1、任免或建议任免范围

  (1)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

  (3)向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但是,国家出资企业中应当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2、任职条件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任命或者建议任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良好的品行;

  (2)有符合职位要求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3)有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但是,上述人员任职期间出现不符合法定情形的,应依法予以免职或者提出免职建议。

  【提示】注意结合《公司法》董事、监事、高管任职资格的法律规定学习。

  3、任命程序

  对拟任命或者建议任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考察。考察合格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任命或者建议任命。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监事兼职限制与义务

  (1)兼职限制。

  未经任免机构同意,董事、高管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董事、高管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2)义务。

  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对企业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和不当利益,不得侵占、挪用企业资产,不得超越职权或者违反程序决定企业重大事项,不得有其他侵害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行为。

  5、考核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对其任命的企业管理者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对企业管理者的奖惩。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接受依法进行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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