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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点: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

|0·2012-12-31 09:52:57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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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2013年初级经济法预计计划汇总

  第七章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企业资产的税务处理

  (一)固定资产

  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1、固定资产折旧的范围

  (1)一般规定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2)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规定:(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范围)

  ①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②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③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④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⑤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⑥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2、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方法

  (1)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2)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3)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3、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年限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5)电子设备,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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