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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亏损弥补
(一)亏损的概念
税法所称亏损,是指企业根据税法及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二)亏损的弥补期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计算题】某食品公司为居民企业,假定2010年经营业务如下:
产品销售收入12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36万元。缴纳增值税84万元、营业税1.8万元、城建税6万元。销售成本700万元,销售费用240万元(其中广告费180万元),管理费用120万元,支付其他单位借款利息30万元(超过银行年利率计算的利息8万元)。营业外支出90万元,(其中包括被质检部门罚款2万元,向某商场赞助3万元)。
要求:请计算该企业本年应纳的企业所得税。
【答案及解析】
(1)会计利润
==1200+36-1.8-6-700-240-120-30-90
==48.2(万元)
(2)调整项目:
①广告费:限额==(1200+36)×15%=185.4(万元),180万元未超标准,据实扣除;
②利息: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万元;
③被质检部门处以的罚款和向商场的赞助支出不得扣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万元.
(3)应纳税所得额==48.2+8+5==61.2(万元)
(4)应纳税额==61.2×25%==15.3(万元)
【合格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