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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征税款及代开发票暂行办法

|0·2012-12-27 11:02:22浏览0 收藏0
摘要 为了进一步规范零散税收征收管理,拓宽零散税收发票开具渠道,减轻纳税人经济负担,明确协税护税单位和组织的执法主体地位,降低税务机关征收成本

  上海市解读委托代征税款及代开发票暂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零散税收征收管理,拓宽零散税收发票开具渠道,减轻纳税人经济负担,明确协税护税单位和组织的执法主体地位,降低税务机关征收成本,市局制订了《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税款、代开发票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对《暂行办法》内容解读如下:

  一、《暂行办法》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暂行办法》明确了委托代征和委托代开的范围和条件,资格的认定、变更和终止,税务机关、受托人的管理职责及法律责任等,对本市零散税收委托征管进行明确,是规范税务机关行政委托行为的规范性文件。

  二、受托人主要包括哪些单位和组织?

  受托人主要包括单位和组织,具体包括街道(镇)协税办、综合治理办公室、市场管理方、物业公司等。街道(镇)协税办又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税务机关派驻街道社区从事代开发票和代征税款行为的机构;另一种是与税务机关签订行政委托协议,在街道(镇)从事代开发票和代征税款行为的机构。《暂行办法》只适用于第二种情况。

  三、受托人能够对哪些业务进行委托代征和委托代开?

  由市场管理方为在其市场内的个体工商户(包括未办理税务登记证的个体户)代开发票和代征税款;物业公司或综合治理办公室为管辖范围内的私房出租纳税人代开发票和代征税款,街道(镇)协税办可为辖区内属于代征代开范围的纳税人代开发票和代征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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