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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四)禁止扣除项目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提示】
不包括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
行政性罚款不可税前扣除,经营性罚款可以扣除。
5、年度利润总额12%以外的公益性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
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计提的准备金可以税前扣除外,其他行业、企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均不得税前扣除。
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合格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