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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3、社会保险费
(1)按照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五险一金”,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2)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商业保险费准予扣除;
(3)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4)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社会保险 |
五险一金 |
可扣 | |
补充养老、医疗 |
工资总额5%以内可扣 | ||
商业保险 |
财险 |
经营财险和责任险 |
可扣 |
个人家庭财险 |
不可扣 | ||
寿险 |
有规定的特殊工种的 |
可扣 | |
其它寿险 |
不可扣 |
【合格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