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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重点:增值税特殊征收范围

|0·2012-12-25 09:01:23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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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节讲述特殊征收范围中的视同销售货物、混合销售的内容

  第六章 增值税和消费税法律制度

  第二节 增值税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二)特殊征收范围

  1、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手续费缴纳营业税);

  2、混合销售

  一般缴纳增值税。特殊征收营业税。

  (1)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提示】

  依纳税人的经营主业判断,只交一种税:

  (1)以经营货物为主,交增值税;

  (2)以经营劳务为主,交营业税。

  【提示】混合和兼营销售的区别

 

混合销售

兼营

是否同时发生

销售和非应税劳务,同时发生

不一定

是否针对同一销售对象

(1)同一项销售行为;

(2)向同一客户收取

(1)不一定是同一项业务中;

(2)价款来自不同客户

税务处理

根据纳税人的主营业务,合并征收一种税

(1)分别核算的

(2)未分别核算: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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