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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增值税和消费税法律制度
第二节 增值税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二)特殊征收范围
1、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手续费缴纳营业税);
2、混合销售
一般缴纳增值税。特殊征收营业税。
(1)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提示】
依纳税人的经营主业判断,只交一种税:
(1)以经营货物为主,交增值税;
(2)以经营劳务为主,交营业税。
【提示】混合和兼营销售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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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销售 |
兼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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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同时发生 |
销售和非应税劳务,同时发生 |
不一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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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针对同一销售对象 |
(1)同一项销售行为; (2)向同一客户收取 |
(1)不一定是同一项业务中; (2)价款来自不同客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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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处理 |
根据纳税人的主营业务,合并征收一种税 |
(1)分别核算的 (2)未分别核算: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
【合格标准】